重点突破三:禁止性行为
1.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募集的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