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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日期: 2019-09-10 16:34:51 作者: 马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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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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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知识点】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

  2.期货交易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期货交易所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

  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

  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

  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6)发布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四、期货公司

  (一)设立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

  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二)设立期货公司的具体条件(了解)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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