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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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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知识点】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
2.期货交易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期货交易所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
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
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
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6)发布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四、期货公司
(一)设立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
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二)设立期货公司的具体条件(了解)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