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持仓限额。
我国境内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有如下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一般应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来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比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会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会低一些。
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