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设立法定手续有交付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权利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
(以上3条,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⑥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